隨著地方制度法的實施,地方政府地方治
理概念的提昇,欲藉由地方公共造產的經營,
開創地方政府自治財源。
所謂公共造產,依據「公共造產獎助及管
理辦法」第2條規定,就是各縣市政府以及鄉
鎮市公所,依其地方特色及資源,經營具有經
濟價值之事業,以促使地方發揮財源自力自主
精神的地方經濟財政制度。亦即,公共造產乃
積極利用地方的自然環境和資源,配合當地人
力、物力、財力,充分加以開發利用,藉以創
造財富,為地方政府謀求增加財源,開發地方
經濟建設,進而繁榮地方,樂利民生達成富足
社會之地方財政的制度設計。
本鄉現有公墓十八座,各處公墓埋葬迄今年代久遠,加上因位於地層下陷區,多
數公墓均長年泡浸海水中,造成鄉民極大不便。為解決日益嚴重的殯儀問題,導引民
間拼棄傳統土葬習俗,節省人民喪葬費用,並增闢鄉公所財源,充裕鄉庫,本所於民
國78年完成第四公墓公園化並建有納骨堂乙座,更規劃於96年完成第二座納骨塔之
興建,提供鄉民更完善殯葬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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